关于印发《西安市房屋安全鉴定复核规定》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复核工作,我局在《西安市房屋安全鉴定复核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了修订,编制了《西安市房屋安全鉴定复核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西安市房屋安全鉴定复核暂行规定》自即日起废止。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5日
西安市房屋安全鉴定复核规定
为了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异议复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部《城镇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及《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定:
一、复核申请人
1、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
2、合法房屋产权人(代管人)、使用人;
3、房屋的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有异议,应以幢为单位(产权人超过一人的,应有该幢建筑专有部分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共同申请),在鉴定报告有效期内向西安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申请人超过